为规范进口机动车检验和接受检验机构的安全性能检验结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北京海关可以认可所有具有机动车检验能力的检验机构进口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结果。检验能力是指机构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可和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具备完成《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和《进出口机动车检验规程》第四部分的能力。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有关要求。
2.进口机动车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选择具有机动车检验能力的检验机构出具安全性能检验结果。北京海关不以任何形式指定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收费。
3.经调查核实,北京海关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存在工作质量问题或违反公平独立行为的,依法处理;伪造进口机动车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变更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