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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出口货物退货的这几种问题千万要注意了!

  一、一般出口货物退货有两种方式:
 
  ㈠进口免税退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出口货物自发运之日起一年内,如原出口货物被退回,其入境时应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报关确认后,再运输入境的原出口货物,免征进口税,免征进口环节报关代理税。
货物进出口
 
  ㈡进口纳税退运
 
  除免税外,还需按章征税,征收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二、上海港退货申报材料要求:
 
  (一)原有的出口申报表(必须由原来的出口经营单位负责申报免税);;
 
  货物退回进口报关单(发票、箱单、申报单、提单等);
 
  (三)双方退货协议(中英文版,原件,外国签字,中国盖章);
 
  (四)国外正式的或第三方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证明质量问题);
 
  (五)国家海关总署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补税凭证》(无退税);
 
  (六)退货情况说明,注明质量不一致,并注明质量不一致的详细情况;
 
  (七)外汇管理类别证明等其他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信息(实际上是外管局企业管理信息查询的截图,证明外汇类别A)。
 
  上述材料,最重要的是质量检验报告,决定海关是否允许免税退货进口。出口货物退货补充税(未退税)证明书由国税局发行,避免企业出口退税进口和免税。
 
  第三,退运注意事项
 
  (一)如果企业能够协调外汇和进项税票,尽量不要退还进口申报单。原出口清单正常退税,退货货物按一般贸易正常报关纳税。退税率大于关税率,企业不会亏损。
 
  (二)想以免税退货方式报关的,必须事先向检查机构说明检查报告的用途,报告书上必须有能够证明与原出口货物相关的号码,如出口合同号码。
 
  (三)想以免税退货方式报关的,应当在货物上有能够证明与原出口货物相关的号码,如出口合同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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